根据GB 8624-2012《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》标准的规定,建筑材料及制品的燃烧性能分为A、B1、B2、B3四个等级,分别为不燃材料(制品)、难燃材料(制品)、可燃材料(制品)、易燃材料(制品)。但如果是这样的话,为什么还会有C、D、E等级别呢?其实,这是两种分级方法,具体情况还要从GB 8624-2012《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》的发展史说起。
自1988年标准GB 8624发布后,1997年对其进行了次修订,参照西德标准DIN 4102-1:1981《建筑材料和构件的火灾特性 部分: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的要求和试验》,将燃烧性能分为A(匀质材料,复合(夹芯)材料)、B1、B2、和B3四级。而在2006年的第二次修订中,参照欧盟标准委员会制定的EN 13501-1:2002《建筑制品和构件的火灾分级 第1部分:采用对火反应试验数据的分级》,将燃烧性能分为A1、A2、B、C、D、E和F七个等级,这也是次在国内出现燃烧性能的七级划分。
分级评判
既然有分级,就会有相应的技术要求,只有在燃烧性能试验中满足相应的指标值,才能算是燃烧性能符合要求。